东莞市清洁服务行业协会
协会会员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东莞市清洁服务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的组织建设和会员规范化管理。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促进本协会工作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国家社会组织的相关规定及《东莞市清洁服务行业协会章程》,(以下简称《章程》)。作为章程的补充,特此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协会实行会员制管理。其宗旨是:按照会员需求,为企事业单位服务。沟通政府与企事业单位的联系,协调会员关系,维护公平竞争和会员单位合法权益。密切与同行及相关行业的交往,壮大清洁行业实力,推动行业在社会上地位和形象。
第三条 协会秘书处办公室负责会员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 会 员
第四条 本协会会员为单位会员。第五条 凡拥护协会《章程》,积极参加本会活动,履行会员义务,按期交纳会费,依法设立的清洁行业及相关行业的企事业单位,均可申请加入本协会,成为协会单位会员。
第六条 凡申请入会的单位,需填写《东莞市清洁服务行业协会会员入会申请表》(以下简称《入会申请表》)并寄送原件至协会秘书处办公室。
申请入会的单位可通过东莞市清洁服务行业协会网站(http://www.dgqjxh.com/)下载或直接向协会秘书处办公室索取《入会申请表》式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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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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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或个人自愿申请,经会员或有关社会团体推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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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写协会《入会申请表》,递交或邮寄到我会秘书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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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秘书处办公室收到申请单位的《入会申请表》,经秘书处审核符合要求后,报请协会会长办公会议批准,并报常务理事会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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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资料经协会领导审核通过,并按时缴纳会费, 申请单位接到《东莞市清洁服务业协会会员入会批准通知书》之日起,即成为本协会会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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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纳为会员的单位由协会秘书处颁发会员证书,并在协会网站和刊物上予以公告。
第八条 会员的权利、义务
会员享有《章程》规定的下列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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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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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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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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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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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会自愿、退会自由。会员履行《章程》规定的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协会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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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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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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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规定交纳会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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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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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 费第九条 协会会费统一由协会秘书处办公室按照《东莞市清洁服务行业协会会费交纳标准与办法》的规定负责收取。
第十条会员会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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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长单位、常务副会长单位,年交纳会费1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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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会长单位、监事长单位、秘书长单位,年交纳会费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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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事单位、监事单位,年交纳会费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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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员单位,年交纳会费8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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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着取之于会员,用之于会员的原则,会费主要用于实施行业管理、开展各项业务交流活动、信息刊物出版发行以及推动行业发展的公益性事业的各项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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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费交纳办法
(一)会员单位按年度交纳会费。每年3月31日前交纳当年会费。
(二)会员单位会费交至东莞市清洁服务行业协会秘书处办公室。开户单位:东莞市清洁服务行业协会开户银行:东莞农村商业银行南城元美分理处账 号:110110190010012768
(三)会费由协会秘书处统一管理,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协会《章程》,执行协会规定的财务制度,并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及有关部门的监督。第十三条 本协会会费标准的制定与修订需经协会会员代表大会半数以上通过方可施行。
第四章 会员管理第十四条 协会建立会员联络员制度。会员单位应指定专人担任联络员,负责与协会秘书处的工作联络,联络人应保持相对稳定。会员单位的法人代表、联络人、单位地址、联系电话等发生变化时,要及时通知协会秘书处。
第十五条 协会按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对会员单位进行一次重新注册登记。未按时进行注册登记者,视为自动退会。注册截止之日起3个月后在本协会刊物和网站上予以公告。
第十六条 会员单位指派的代表被选举为协会的理事、常务理事、副会长的,该单位会员即相应成为本协会理事单位、常务理事单位、副会长单位。
第十七条 建立会员数据库,对会员进行会籍管理。
第五章 退 会
第十八条 会员要求退会,需以书面形式报告协会秘书处,并交回会员证书、会员牌匾,会员退会不退回会费。协会会长办公会议批准退会报告后,会员资格即被取消,秘书处书面通知要求退会者,并报协会理事会确认。
第十九条 会员如果一年无故不交纳会费(事先未说明原因或未主动与秘书处沟通)或不参加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交回会员证、会员牌匾,且不退回会费,并在网站上予以公告。第二十条 会员退会一经确认,即取消会员资格和享受的一切权利。第二十一条 会员单位有严重违反《章程》的行为,影响协会正常发展,损害协会形象的行为,经秘书处提名,协会会长办公会议表决通过,监事会监督,予以除名。凡被除名的,自本会发出书面通知后15日内,收回证书,并在网站上予以公告。并要求交回会员证、胸牌、会员牌匾,所交会费不予退回。
第六章 捐 助第二十二条 协会鼓励会员单位对本会进行捐助或资助。凡捐助或资助者,均在协会网站和刊物上予以公告,并颁发相应奖牌或证书。
第七章 奖励制度
第二十三条 对协会的发展规划和建设运行做出突出贡献的,协会对其单位授予牌匾。
第二十四条 在行业内做出突出贡献者,并受到省市行政职能部门认可表彰的,协会对其单位授予牌匾或奖金物质奖励。
第二十五条 每位会员都有为协会发展建言献策的义务,会员提出的好的合理化建议或经过实施产生经济效益的,可进行相应资金或物质奖励,并在年会上公开表彰(并授予牌匾)。
第七章 附 则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0年11月理事会表决通过暂行,待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后实施。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东莞市清洁服务行业协会所有。